【案例回顾】
几年前,患者高某因腹泻到北京某医院就诊。医生以“消化道出血,消化性溃疡”将患者收入消化科住院治疗。
当天下午 15 时,医务人员为患者输入悬浮红细胞,几分钟后患者突然出现焦躁不安、不能平卧的症状,并自行将输血管拔出,家属紧急呼叫医生。
15 时 20 分,患者呼吸、心跳骤停,经医生抢救后,患者心跳恢复,但自主呼吸始终未恢复。17 时 10 分,患者被转入 ICU,靠呼吸机维持生命。8 天后患者死亡,死亡诊断为“高敏反应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争议焦点】
焦点一 患者输血时发生心跳停止,医院没有当场封存血液制品和输液器,而是拿到护士站。下午17时医生拿来一袋血给家属看,随后装在塑料袋中封口。当晚患者家属要 求正式封存病历和血液,医院回绝。
焦点二 7月 15日家属在血液科再次见到医院保存的一袋血,发现塑料袋口被打开过,里边又被装进一个输液器,此时,医院才同意医患双方共同对这袋血液和输液器正式封存。
患方认为,根据医院血液科《取血登记表》记载,2008年7月12日,消化科为患者领取两袋血,编号分别为203和903。
7月15日封存的血液编号为203。患者出现输血反应后,医院对 203 血 液进行了复检,血型配合,但未对903袋血液复检。同时,被告未当场封存引起输血反应的血液制品,不除外护士将其他患者的血液输给被告,从而发生严重的过敏性休克。
焦点三 医院辩称,封存的203血液为输入患者体内血液,经过复检血型完全配合,患者死亡于输血超敏反应。903血液未输入患者体内,已按医疗垃圾退回血液。但医院血液科表示 903血液未退回血液科,也没有按照医疗垃圾处理的记录。
【法院判决】
2008年8月患者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到医院及司法鉴定中心了解了相关情况后,认为:被告对鉴定送检材料的《输液、输血反映情况登记》存在涂改、添加的痕迹情况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亦不能举证证明其客观真实性。被告也无证据证明其封存的输血器和血制品符合相关规定。此外,本应由被告正常保管且为患者配置的另一袋血制品查无下落,庭审中被告不能说明去向,故被告所提交的病历材料和申请调取的输血袋中的血品和输血器均不能直接佐证被告抗辩理由。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北京某医院赔偿患者40余万元。
【分析】
证据的保留是维权的手段
本案中,患者死于输血,关键证据材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实物证据,即输血袋、输液器和内存血液;二是病历材料,主要内容包括《取血登记表》《输液输血反应情况登记》。只有上述书证和物证材料真实有效的情况下,才能作为解决医疗争议或纠纷的证据使用。
在实物证据收集和保管方面,北京某医院在患者输血反应后 3 天才正式封存一袋血液,并且将另一袋血液丢弃或隐匿,存在重大过错。有关部门制订严密的规定,就是为了规范临床医疗行为,避免错误输血,同时妥善保存证据,以便查明事实真相。
医生不但要将临床诊疗工作做得精益求精,在发生医疗意外时还要注意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特别是涉及输血、输液、手术、抢救等重要诊疗操作,更应及时封存现场实物和病历资料,为医生的诊疗不存在过错提供关键证据,这也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确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