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朱某等医务人员医疗事故罪成立,并判处了刑期不等的缓刑。
2014年11月24日北京首例医生被控医疗事故罪案开庭,某三甲医院副主任医师许某在西城法院受审,他被指控涉嫌医疗事故罪。
2015年4月30日 福建李健雪医生以医疗事故罪被起诉。
多为当事人强烈要求刑事立案
医疗事故罪入刑法不是近几年的事,但医疗事故罪被追诉却似乎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鲜事”。细看这几起案件,几乎都存在当事人强烈要求甚至死缠烂打要求刑事追究的背景。
所以,单从这个角度来看,医疗事故罪因为定罪标准的模糊,导致了该罪的长期休眠。而当事人的强烈要求似乎把该条款激活了。同时,医疗事故罪变成了一种类似“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点“民不告官不究”的感觉。
警示:搞好医患关系,引导当事人走民事诉讼,尽量不要刺激情绪,激化矛盾。
避免医疗事故鉴定 避免以罪追责
司法实践中,涉及医疗纠纷的鉴定基本是“两驾马车”:医学会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所主要解决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相关的因果关系,不鉴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由医学会来完成。所以,医学会鉴定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是决定医务人员有没有可能被以医疗事故罪起诉的必要程序。
警示:医疗纠纷中,尽量选择司法过错鉴定,尽量避免选择医疗事故鉴定,这也是避免被套入犯罪大网的一条思路。
级别较高的医疗事故成罪性大
从医疗事故分级来看,一级医疗事故包括“重度残疾”,二级医疗事故包括“严重功能障碍”,似乎都可以纳入“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范围内。
但本文前面提到的几个案例均是在认定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后被刑事起诉的。所以,被认定二级医疗事故危险性似乎小一些,认定一级医疗事故,特别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后定罪的危险更大一些。
当然,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看到前几年有很多被认定一级医疗事故(包括甲等)的案件并未按刑事案件起诉,可能与当时的社会环境、当事人的情绪反应及司法机关的认识有关系。
警示:打铁还需自身硬,提高业务水平最重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第五条专门谈到医疗事故的预防: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
没有漏洞可钻,这才是根本的解决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