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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2 总第3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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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357期

发布时间:201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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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应更具可操作性

发布时间:2014-05-22来源:《医师报》作者:宋攀  阅读: 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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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布了《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消息发出后,很快有媒体以“医生泄露患者隐私拟追刑责”、“卫计委拟规定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或究刑责”等为题迅速传播。医务人员如何看待此意见稿?此意见稿又有何特点?本报特邀各方专家共同展开讨论。


医疗质量管理将更受重视

谈及意见稿的特点,陈志华介绍,意见稿把现有的有关医疗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汇总,更为系统和集中。在目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疗纠纷增多的情况下,此办法将医疗质量管理提升到一个新高度,可以让医疗机构更加重视医疗质量管理。

李志远对此表示认同并指出,本意见稿中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做到的,很多医院其实都在施行。如本意见稿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很多医院的医务处就是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只是在施行时,各家医院根据自身特色侧重点有所不同,如阜外医院非常注重人才在医疗质量管理中的作用,人才招聘要求高,并十分注重人才的继续教育、人文培训,而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则更善于利用信息化手段管理医疗质量。

李志远同时表示,本办法的集中、系统规范性做法可拓宽医院管理者管理医疗质量的思路。

曹艳林对上述观点表示认同,认为办法的出台对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具有里程碑意义。在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硬件建设的同时,软件建设如增强医师的人文素养,保障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等也不可或缺。


概念定义和责任后果仍需明确

意见稿第二条指出:“本办法所称医疗质量,是指在现有医疗技术水平及条件、能力下,在临床诊断及治疗过程中,按照职业道德及诊疗规范要求,给予患者医疗照顾的程度。”

李圣指出,医疗质量的定义落脚于对患者医疗照顾的程度,既往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进行定义。那么,护工的工作是否涵盖在医疗照顾范围内?由于护工工作不到位产生的患者投诉,是否属于医疗质量事件?在护工承担越来越多护理工作的当下,定义清楚非常重要。

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早在2010年,原卫生部便出台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3年也颁布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然而,至今病历争议仍是产生医疗纠纷、医患矛盾的重要根源。

缺乏相应的处罚机制是根本原因,可惜的是,本意见稿仍没有增补此条款。李圣同时指出,管理医疗质量必须要有具备可操作性的载体,而医疗质量服务到位与否的最重要载体便是病历,管控治疗质量应以病历为突破口。

第五十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在此规定中,没有对严重后果、重大后果、特大后果做出定义,这就容易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出现“人治”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中能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有第二小条。刑法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媒体报道的标题党,李圣认为医务人员不必因此过度紧张、造成恐慌。能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有刑法依据。


借助社会力量监督管理

对于医疗质量管理,曹艳林认为仅仅靠卫生行政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还应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患者、公众的作用。

行业协会成员大多来自各个医院,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情况非常了解,可借助这部分人的力量制定更加具体、更具操作性的规范和指南。此外,曹艳林还建议,在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质量事件和处理情况上报卫生管理部门的同时,还应注重向社会公众发布,以增加医疗质量管理的透明度。这样既有利于社会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进行监督,也便于广大患者就医时对不同医疗机构作出选择。



问:您好,我是广东一名妇产科医生。请问,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违反哪些规定会受到处罚?

根据我国《性病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在性病诊疗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应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答:进行处理:违反性病诊疗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未按照规定报告性病疫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报编辑部


你眼中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牧笛声声: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临床科室及药学、医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为本机构和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还应建立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


@大个西红柿:既然是行政法规就应该具有可行性,但该意见稿在诸多方面的规定、措辞都非常概括,在具体的可行性方面让人疑惑,似乎任何一条规定都能够在很大范围内迂回。如此一来,不具备可操作性或可操作性有限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很难起到预期的管理作用。


@翻不动的台历:新出台的《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给人一种《四库全书》的感觉。《四库全书》分为经、史、子、集,《办法》中条款几乎都能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找到,更像是从新编纂的关于医疗管理法规的合集。文学作品或有其分类价值,但法律规定的分类整理是对之前规定的肯定还是否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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