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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0 总第41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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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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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权扣押医师资格证

发布时间:2015-08-20来源:《医师报》作者:《医师报》  阅读: 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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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针对陆续接到反映医务人员在医疗机构执业中,被强行保管医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的投诉,近日,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医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强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医师资格证书等证件原件。

《通知》明确,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是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医师资格证书等证件原物。医疗机构为完善医务人员人事管理档案的,可以保管医师资格证书等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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