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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19 总第39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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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397期

发布时间:201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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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伤医” 三项工作先行

发布时间:2015-03-19来源:《医师报》作者:刘荣广  阅读: 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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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暴力伤医事件已经引起了相关主管部门的重视,也在努力通过各种形式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但对于如何避免医护人员因患方的非理性(暴力)伤害,伤害后权益如何保障,并没有明确的应急预案和措施。对此,本人建议如下:

积极倡导正当防卫  医护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如果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及不法侵害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维护自身安全,而不是被动挨打。但正当防卫不是无条件、无期限的,而是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适用。因此,在倡导的同时须加强对医护人员在培训,让其清楚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针对什么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及正当防卫的限度等,以防因防卫过当或假想防卫而承担过失违法的风险。

加强保卫队伍及器材设备设施 为防范医患冲突发生危及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须加强保卫队伍建设、配备防卫器材、完善相关的设备设施。如,可以给每个科室配备一定数量的防卫器材。由于医患冲突往往发生在一瞬间,如果报警等待警察或保卫人员的到来恐怕伤害早也结束。再如,医疗机构医务科(医协办)应当设立专门处理医患纠纷的场所,且应配备监控设备,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对整个处理过程进行录像。如果在协商处理过程中发生冲突可以全程记录,以便在确认责任问题上提供帮助。       

设立医疗救助基金   推进工伤认定 建议由卫生行主管部门牵头,由医师学协会和护理学会等社会组织联合设立医疗求助基金,专门用于因医患纠纷受到伤害的医护人员的救治,保障医护人员受伤害后的救治资金,消除受伤医护人员及亲属的后顾之忧。

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医疗机构是高风险执业场所,医务人员受伤害行为往往发生在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如果按照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往往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建议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联合劳动和社会保险部门通过部门规章或其它方式扩大医疗行业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范围。

问:您好,请问医务人员可以随意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吗?使用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不可以。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时要遵循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规范化临床应用原则。 同时,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和调剂资格。

此外,此类药品的使用应是为满足患者临床治疗的需求,提高生活质量。

我国几种主要麻醉药品使用量,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的医疗用量。主要是因为我国忧虑用药后的成瘾问题。

对癌痛和中、重度慢性疼痛建议推荐使用吗啡制剂,控制哌替啶使用,因哌替啶代谢产物去甲哌替啶,其t1/2比哌替啶更长,对中枢有严重兴奋毒性,连续使用易产生蓄积中毒,出现震颤、抽搐、肌痉挛、癫痫样大发作等严重症状。哌替啶不适用于慢性疼痛,而宜用吗啡制剂。

        ——本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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