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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07 总第4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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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403期

发布时间:201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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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形毁容 资质缺乏赔50万

发布时间:2015-05-07来源:《医师报》作者:郑海萍  阅读: 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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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整形美容市场异常火爆。开眼角、割双眼皮、打瘦脸针、注射玻尿酸……整形风潮“越刮越烈”。

韩国的整形业,凭借着强大的营销策略,一直备受外国患者亲睐,其中包括了大量中国人。然而有调查发现:韩国整容行业不仅对中国顾客的收费大大高于本国公民,而且不少中国人并未获得令人满意的整容效果,更有人付出了生命代价。中国整形美容协会不久前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赴韩整容的中国人数高达56000名,其中,10%~15%的人产生整容纠纷或整容失败。

“赴韩整形的‘回炉率’逐年升高!”我国不少从事整形美容行业的专家表示,因为语言不通,求美者对医院的医疗水平、医生的专业技术资质等均没有很好的了解,导致许多人对整形修复的效果并不满意,“烂摊子”需要国内专家来收拾。

参与到美容整形市场,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哪些资质?


案例回放

2011年4月1日,张某因脸型欠佳至A医院整形。当日收治入院,入院诊断为双侧下颔角肥大,双侧颧骨略宽,下颏隆凸明显外凸。当日下午15时,A医院为张某施行“下颔角截骨术、颧骨缩小术、下颏整形术”。根据手术记录,手术顺利。但在手术过程中,张某下唇部被烫伤。同年4月10日,张某出院。出院时张某下唇部烫伤尚未痊愈,后张某多方诊治后下唇瘢痕仍明显。因瘢痕位于面部显眼位置,且因挛缩致使下唇外翻,明显影响外貌,构成轻度毁容,严重影响生活和社交,患者将A医院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下唇烫伤后,医方未尽力予以治疗,并在创面未愈合的情况下轻率让患者出院,导致患者此后的治疗失控;另外,面部轮廓骨整形(下颔角、颏部和颧骨截骨整形)需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后方能开展,而A医院和其手术医师尚未得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擅自开展此类手术,属无资质开展面部轮廓整形,明显违规。因此,A医院对患者张某的损害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后经法院判决,A医院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近50万元。


律师观点

骨性面部轮廓整形技术主要是指通过对面部骨骼的切除、离断或半离断之后移位、骨磨削整形等方法来改善面部形态的专项技术,通常用于下颌角肥大、颧骨肥大、颧弓宽大、颏部后缩或偏斜、面型不对称等临床表现的整形治疗。此项技术限定在二级甲等以上的综合性医院或整形美容专科医院内实施,其他医疗机构,如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诊所等不得开展。此项技术对人员的要求也非常严格,应当引起医务人员注意:

☆ 机构内至少具有3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其中至少1名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 主刀医师应从事整形外科工作6年以上并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备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美容外科A类证书。能够熟练进行术中大出血、颌面骨折等并发症的救治。

☆ 至少具有2名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麻醉医师,其中1名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麻醉医师应具有熟练的全身麻醉经验,并具有熟练处理面部轮廓整形术中和术后出现的大出血、机械性窒息等并发症的临床经验以及抗休克、复苏等临床能力。


医生在履行告知义务时,要注意些什么?

1.履行告知义务要求医师尽可能使用患者能理解的语言,通俗易懂。2.告知内容要真实、全面、准确,不宜带有倾向性意见。3.履行告知义务一定要在实施医疗行为前,且应给患者充分的考虑、决定时间,事后告知均是违法。4.医师应向患者本人履行告知义务,特殊情况下应告知患者家属或法定代理人。但一定要向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告知,不能向未成年人告知,否则视为无效告知。5.履行告知义务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因紧急情况下无法做到书面告知的,事后应当详细告知患者或家属。履行告知义务时,应遵循保护性医疗原则,尽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6.患者死亡应告知家属在48小时内进行尸解,已查明死因,应让家属签署意见。解剖时须告知家属解剖部位和解剖器官的处理。(本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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