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藏式心脏复律除颤器(ICD)对心脏性猝死的治疗产生深远影响,越来越多患者从中获益。 2014 年第 35 届美国心律学会(HRS)年会发布了“HRS/美国心脏病学学院(ACC)/美国心脏学会(AHA)临床试验未纳入或不典型患者ICD应用共识声明”。该共识对临床试验中被排除或未包括的人群,如新诊断的心肌病和近期行支架置入或冠脉旁路移植术的患者接受ICD治疗的临床情况进行了推荐。该共识所涉及人群在临床研究中鲜有提及,因此共识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其价格昂贵,置入及管理复杂,临床医生尚需根据循证医学证据,不断对适应人群进行筛选、加强对置入器械的优化选择及术后器械相关参数的程控管理。
该共识就目前亟待解决,但尚无指南依据的相关问题给出有效解决方案。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患者适应证选择范围的变化,关注更多可能由ICD获益的人群,如非心肌梗死导致的肌钙蛋白水平改变;心肌梗死后40 d内;血运重建后90 d内;首次诊断非缺血性心肌病后9个月内患者ICD置入与否。二是如何选择恰当的ICD,如是否均需推荐双腔ICD等问题。
ICD可能获益人群首次明确
该共识给予既往指南未明确推荐置入,但可能存在临床获益的人群具体推荐意见。推荐意见主要基于随机临床试验、回顾性研究和大型注册研究分析结果。
选择单双腔ICD 需“对号入座”
对于ICD不恰当治疗、ICD装置及电极的相关问题讨论一直非常热烈。该共识也重点讨论何时考虑选择双腔ICD的问题,并给出相对合理的解决方案。
MADIT-Ⅱ研究中,44%的患者选择双腔ICD,在其后亚组研究分析中证实,单腔ICD与双腔ICD患者在心衰再住院率、死亡率、不恰当放电治疗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但需要注意的是,该研究中单双腔ICD的分组是非随机的。共识也中肯地指出双腔ICD的治疗弊端,如电池能源问题、电极及血管并发症增加等情况。实际上,临床置入器械自身的技术革新能为患者带来更多临床获益。
新近的RAPTURE研究随机将100例患者分为单腔ICD组及双腔ICD组,研究发现,随访1年不恰当治疗仅为2%,且单双腔两组间无统计学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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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腔与单腔ICD 适用标准
2013 年2 月,ACC/HRS等机构联合发布“ICD和心脏再同步化治疗的适用标准”。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心律失常中心华伟教授认为,虽然目前仍存争议,但理论上讲双腔ICD 应优于单腔ICD。因为双腔ICD 可更好地鉴别室性和室上性心动过速,减少不适当电击治疗。
发生下列情况者可能考虑置入双腔ICD:由于可能的传导系统疾病导致潜在的起搏需要,药物可能影响窦房结或房室传导功能,特殊情况下心房起搏可能抑制室性心律失常,需要依靠双腔ICD 鉴别诊断心律失常。
长QT 综合征置入双腔ICD 适合,但并非必须,某些情况下单腔ICD 更合适。同时存在传导阻滞或符合起搏适应证,存在房性心律失常并计划进行节律控制等也应置入双腔ICD(适合)。
某些未达到起搏器置入指南标准的情况,也应置入双腔ICD(适合), 如无症状的窦缓、阵发性房性心律失常病史,或较为缓慢的室速,其频率区与窦性心动过速重叠, 应用双腔ICD 有助于心律失常的鉴别诊断。长程持续性、永久性房颤或房扑患者,不进行转律或节律控制时,不应置入双腔ICD(不适合),这是双腔ICD 置入不恰当的唯一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