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南京医科大学医学人文博士入学一试题引起网上热议,因为该试题所反映的内容在临床实践中时有发生,事关昏迷患者的生命。另外医务人员及医院管理者在患者救不救、病情讲不讲等方面感到无所适从。因此,通过专家讨论,达到尊重生命、尊重患者权利及规范医院管理之目的。
试题
一急诊已婚急腹症患者,疑腹内出血,穿刺得不凝固血,患者主诉已有2个月未见月经来潮,血压……就诊过程中患者休克……诊断“宫外孕破裂失血性休克”,昏迷,需手术。患者的丈夫在外务工,半年多没有回来过……目前联系不上。陪同前来就诊的是患者的婆婆和小姑子。
问题一:救不救?
救治昏迷患者是义务
由于医学科学的有限性及与一些医疗行为相伴的损害性,因此医疗风险客观存在。因此在医疗实践中强调尊重患者的权利,特别是知情同意权。针对昏迷患者,医务人员和医院管理者很揪心,纠结于救不救。因为无法与昏迷患者沟通,存在告知救治风险的困难,担心救后发生不良后果而纠纷缠身。
事实上,我国相关法律对此问题的处置规定是明确的。救治昏迷患者是医院和医务人员应尽的义务。本案例中,患者本人昏迷,需要紧急医疗处置,医院和医务人员应当进行救治。
问题二:昏迷患者救治流程?
向院长汇报并提出医疗处置方案
医院和医务人员救治昏迷患者责无旁贷,但也要在有限的时间里依法履行必须的手续,规范救治流程。根据相关规定,医务人员面对昏迷患者,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说明病情、救治措施并征得其书面签字同意。本案例中,患者近亲属均不在现场,医务人员一时也联系不到,在场的婆婆及小姑又不是患者近亲属,因此医务人员不应向患者的婆婆及小姑具体说明病情和救治措施,而应向院长或被授权负责人员汇报病情、提出医疗处置方案,院长或被授权负责人员应当准许相关医疗措施并在相关知情同意书上签字。
问题三:患者的隐私权如何落实?
尊重患者隐私权并保密
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应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史,医务人员对获得的患者信息予以保密,特别是隐私权,不得泄露。本案例中,患者宫外孕、且其丈夫长期不在家。很显然这种情形的宫外孕更是属于患者的隐私,医院和医务人员不应向患者以外的其他人告知。尽管患者生命垂危,陪同家属是患者的婆婆和小姑子,医院和医务人员也不应向患者的婆婆和小姑子说明患者的宫外孕的病情,否则就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
问题四:医务人员需要关心患者夫妻是否忠诚吗?
除了救死扶伤 其他事务不要关心
医务人员的职责就是救死扶伤,其他事务不要关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获得这方面的信息不应向他人或社会公开,因为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获得事关公共安全等方面的信息,则需按规定报告。
问题五:如何向其亲属说明病情?
简单告知病情和处置方案
本案例中,陪同患者就诊的是其婆婆与小姑子,不是患者的近亲属。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效力大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因此医院和医务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不应向其说明病情、救治措施及医疗风险。但考虑风俗习惯,婆婆与小姑子毕竟是患者的亲属,且患者昏迷。医院和医务人员对婆婆与小姑子一言不发,似乎不近人情。因此医院和医务人员对婆婆与小姑子只能原则、技巧、简单接待病情、救治方案、风险,如患者病情严重、具体病情不清、需紧急手术挽救生命等。
(感谢南京医科大学刘虹老师提供的案例素材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