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晚,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急诊科分诊台护士在工作时,因没有为患者家属填写病历本封面的个人信息,招致家属谩骂打砸,并将分诊台上的指示牌砸向护士,导致该护士嘴唇破裂长约4 cm,缝了8针,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暴力来袭,医护人员当如何正当防卫?关键在于既要把握好法律的尺度,避免被动挨打,也要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
护士从被打到被反诉
天津某医院护士郭某在工作中被患者家属吕某殴打,吕某因此被行政拘留10天、罚款200元。后吕某不服,认为行政处罚程序不当且护士郭某也将其打伤,并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最终公安部门认为存在“互殴”并重新作出处罚,给予吕某行政拘留7天、罚款200元,对护士郭某也行政罚款500元。但吕某认为公安机关对护士郭某的处罚过轻而提起行政诉讼,经两级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吕某的诉讼请求。
同时,在护士郭某对吕某提起健康权纠纷民事诉讼中,吕某也提起反诉要求护士郭某赔偿其人身损害相关损失,最后法院判决吕某赔偿护士郭某一万五千多元,护士郭某赔偿吕某七百多元。
分析
如何正当防卫
究竟该如何在法律范围内实现自我保护呢?
笔者认为,对于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医务人员应掌握“一喊、二跑、三呼救、四抵抗”的原则:
一喊 可以喊叫、大声呵斥等,用语言、气势来制止和威慑不法侵害人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给自己“壮胆”,将自己动员到防备状态,防止当时出现胆怯、恐惧而失去逃跑和抵抗能力,而且还可引起他人注意,给自己离开现场和防备提供空间和时间。
二跑 跑指迅速离开危险区域。由于医务人员当时不可能知道侵害的原因、目的、手段和工具情况,逃离是最好的保护措施,逃离不仅可以帮助你脱离孤立无援的状态,减少受伤风险,还可脱离监控死角便于事后查证,同时也便于你实施正当防卫和保卫人员对你救助和保护。
三呼救 呼救是吸引保卫人员和见义勇为人士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呼救过程可使人兴奋和忘记害怕,同时让违法犯罪人员心理上产生威慑,自动放弃违法犯罪行为。
四抵抗 抵抗是指侵害行为通过上述行为仍无法避免,则必须进行抵抗保护好自己。但必须把握好正当防卫的时机和程度,尽量使用防卫性的工具(如凳子)保护自己而不要主动攻击,同时尽可能将侵害场所转移到监控摄像之下以便事后举证。
如果侵害人携带尖刀、匕首之类的凶器等进行行凶伤害行为,由于其具有高度危险性,生命安全永远是第一位的,医务人员则应尽可能防卫以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如果伤害已经不能避免,则应背部朝向实施侵害的人员,并用双手保护好头部,防止脏器、头部受伤害,尽量将伤害降低,同时尽可能在抵抗中撤离现场,不要做无效的抵抗以防激起凶手更凶残、更致命的伤害,具体应在实践中灵活应对。
正当防卫
应具备四个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故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制止不法侵害但对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
因此,正当防卫并不是简单的“以拳还拳”。事实上,在暴力伤医过程中对于正当防卫的程度及时机很难把握,同时,正当防卫四个构成要件(上图)的举证责任均在于受害者。然而正当防卫过程往往事发突然而缺乏有效的取证措施,且客观上当时也很难进行证据固定和保存,最终很可能因证据不足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司法实践中,往往受侵害一方在开始时是正当防卫,但随着事态进展及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无法控制而转化成“互殴”,因此正当防卫并非想象中那么容易。
案例
医生从被打到辞职
医务人员胡某在工作中被患者家属王某打伤后,胡某感到很气愤,要求警察追究王某刑事责任。后经鉴定伤情为轻微伤,警察告知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只能作治安案件处理。
由于没有严重损害结果,公安机关建议胡某调解处理,王某为了减轻或免除其行政拘留的责任,同意调解并可以在赔偿上让步,然而胡某正当气愤之时,坚决不同意调解并强烈要求对王某进行行政拘留。公安部门为此对王某拘留3天,但胡某认为处罚太轻仍不满意,并投诉公安部门。
然而王某行政拘留结束后却拒不协商处理赔偿事宜,最后胡某通过民事诉讼才得到相应的民事赔偿,但赔偿数额明显比公安部门建议调解数额低得多,扣除律师费后所剩不多。
胡某认为,此事解决没有达到其“复仇”的要求,迁怒医院和法律不公,经常在网上发表讽刺社会、挖苦医院和领导的文章及语言,并以“受伤后身体不适”为由长期请病假,致使科室工作难以安排,与科室领导和同事关系出现不和,最后胡某以“压力太大”为由辞职。
分析
受侵害后要摆正心态
对于伤医事件的处理应第一时间抢救生命,为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有效性,病情平稳后可将受侵害人转到其他医院治疗。受侵害人配合公安部门进行伤情鉴定,根据案情追究不法侵害人的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并把握好调解的时机和要求。如可能属于工伤则应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并办理工伤待遇手续。
暴力伤医事件不仅给医务人员的身体造成巨大伤害,更大的伤害是羞辱、生气、愤怒、仇恨等精神上的巨大痛苦。由于“法律责任”不是“同态复仇”,故有的受害人即便在侵害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后,也无法平息和接受,甚至认为“社会不公”,迁怒于医院或相关人员。如有人通过夸大事实和煽情言论发表媒体言论,反而因名誉权纠纷被侵权人起诉。
因此,除了要对受害人员的身体伤害进行治疗,进行人道关怀,还应请心理医生咨询和治疗,进行心理疏导,同时请律师介入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相关处理程序和相关法律知识,从而正确引导,本着有利、依法、理性的原则处理。
受侵害的医务人员必须摆正心态,以正确的心态理性面对并依法解决暴力伤害事件,不要被愤怒冲昏头脑,否则暴力伤医造成的心理损伤及其相关后果远远大于其肉体的损害,而法律对此却无救济措施。
当然,医疗机构及相关处理人员和受害人亲友也应尽量抚慰、劝解和开导,疏导受侵害人的情绪,使其尽快意识到依法理性解决事件的重要性,切忌投受害人所好而火上浇油,使“当局者”更迷,将受害医务人员带入“两难”或“不利”的境地,从而在其精神痛苦之上雪上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