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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15 总第35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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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356期

发布时间:201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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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热线问答

发布时间:2014-05-15来源:《医师报》作者:医师报  阅读: 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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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您好,我是山西省某医院一名急诊医生。请问,法律对尸检的时间有哪些要求?

答: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参与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本报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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