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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5 总第39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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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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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产妇死亡 起诉书四大问题不清

发布时间:2015-03-05来源:《医师报》作者:宁波大学附属医院神经外科 李江  阅读: 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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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本报编辑部收到福建省长乐市医院一名骨科医生的来信,他叫黄睿,正是福建省首例医疗事故罪被起诉的李建雪医生的丈夫。现在,妻子李建雪正在取保候审,委托丈夫向社会各界发出求助。该消息一经医师报微信公号(DAYI2006)发布,立即在医生群体中引发巨大反响。短短两天内,文章阅读人次突破10万。中国医师协会妇产科医师分会为此更是第一时间发出声明《客观鉴定才能保证司法公信力》。

事件回放

2011年12月28日下午,产妇陈某到福建省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办理了住院手续。由该院妇产科医生吴某接诊并进行胎心等项目的产前检查,为陈某开具血液、尿液等检验单据。次日上午10时,吴某下班后轮休至2012年1月1日,期间未交代接班医生代为查看陈某的化验报告,也没有继续跟踪过问。陈某检验报单上显示“红细胞压积43.8%,纤维蛋白原5.76、白蛋白3++”。

2011年12月31晚21时24分,陈某会阴侧切顺产一健康女婴,产后阴道出现出血情况。21时37分,一线值班医生李建雪前往处理后陈某宫缩转好,但阴道仍有活动性出血,便通知二线值班医生王某赶到产房。王某等人帮陈某修补裂伤口,23时为陈某开始输第一袋血。凌晨3时40时许,陈某脉搏消失,凌晨4时30分医院宣告陈某死亡。

2012年1月2日,长乐市公安局以涉嫌医疗事故罪对此立案。2013年8月8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医生王某、李建雪、吴某等。长乐市检察院于2014年10月16日对涉案医生李建雪提起公诉。


为了尽力客观公正的分析李建雪的刑事责任问题,笔者查阅了李建雪案的福州市及福建省医疗事故鉴定书、检察院的起诉书、案件调查资料等,医学与法律均是非常复杂和枯燥的,这是一个非常辛苦的过程,普通人群是没有太多耐心一个个去理解相应概念,了解相关情况的。对于李建雪案,我们仅说明几个较重要的问题。

1、“犯罪事实” 认定不清

起诉书中涉及李建雪主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建雪见陈某尿少,未意识到陈某出现出血性休克状态,给陈某静脉推了一支不利于出血性休克抢救,低血容量时不宜应用的速尿针剂20 mg”。

医疗事故罪是一种过失犯罪。过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而起诉书本身已认定李建雪“未意识到”,不是疏忽大意也不是轻信,且不论患者此时能否应用速尿本身有争议,即使按照起诉书本身对照法律要求,也不符合“犯罪事实”确立的标准。起诉书还有一些涉及李建雪以及其他医务人员的问题,但“犯罪事实”也显然不够确凿。

2、基本事实尚不明确


对于该产妇的死亡,理清原因才是分辨各种因素在其中所占比例的重要依据。福建省医疗事故鉴定:产妇因产后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但患者死亡确切原因尚缺乏尸体解剖重要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每天有1500名妇女死于妊娠或分娩相关的并发症。

本案中,产妇阴道创面已经缝合,流血停止,血压等生命体征数小时稳定后再次骤变,从医学实践来说,尚有许多不清晰之处,其他疾病重叠,不能完全除外。每年世界范围内猝死病例数以万计,而产妇、老年人、住院患者各类疾病发生发展,更为常见,而本例产妇生产前白蛋白低,尿蛋白阳性等,也提示有其他疾病可能。其有无其他基础、隐匿疾病等目前尚不明确,判断死因责任则更为勉强。

3、鉴定结论作为追究刑责依据不妥


鉴定作为刑事证据的主要形式之一,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医疗事故鉴定从本质来说,偏向一种民事鉴定:其标准稳定性不足完全支撑刑事追责。

中华医学会2013年发布的全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十年总结,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结论的符合率(鉴定结论完全相同+基本相同)76%~81%,表明不同专家组每次鉴定结果并不相同。

作为解决繁杂琐碎的民事纠纷,目前的鉴定形式是不得已为之的应对之举。而刑事追责必须明确,认定事情清楚,法律依据充分。单纯医疗事故鉴定显然不能作为追究刑责的条件。

4、证据认定主观性强

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罚本意是处罚犯罪,但目前世界各国刑罚在医学具体处置上通常是止步不前的,因为人们对医学的了解、掌握还非常欠缺,而且不断变化。由于事先无法明确给予医师可以遵从的细节标准,所以世界各国在许多具体医学治疗问题上,未予刑事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