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各级医疗机构应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医护人员交接班制度。
本案的发生,与涉案医务人员未严格遵循和执行交接班制度有关。临床实践中,值班医师应按时接班,听取交班医师关于值班情况介绍,接受交班医师交办的医疗工作。急危重患者,必须做好床前交接班。值班医师应将急危重患者的病情和所有应处理事项向接班医师交代清楚。本案中,涉案医务人员显然没有就陈某的病情做好交接班工作。另外,本案涉案一线二线医生均对本案患者病情认识不足,存在技术过失,导致患者抢救无效死亡。
是否以医疗事故罪论有待商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学会鉴定本案为一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但是否就能据此判断涉案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以医疗事故罪论处呢?笔者认为值得商榷。
首先应将医务人员主观上的不负责任与技术上的过失和患者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这两种情况加以厘清。本案造成患者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涉案医务人员存在技术上的过失,对患者病情认识不足及患者出血量判断有误,导致抢救失败。医务人员主观上未见明显重大过失。
从职业性质看,医生是一个对差错和失误“零容忍”的职业,但我们在保护患者最大利益的同时,也应当避免对当事医生过分苛责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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