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保障
缺乏规制性母法
谈到卫生保障法律体系,我们印象深刻的是《侵权责任法》,还有《献血法》等多部“卫生”法律。
公民的社会权利以及国家的责任,除已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外,只在《宪法》里比较简洁的表述。在司法化的层面,民生保障领域具化立法不足,尤其是健康权保障方面,迄今并无一部规制性母法用于明确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和公民的义务与权利和用于司法救济。而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和公民的义务与权利的不明确,使得新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确立的行政给付诉讼制度是无源之水,无法实质启动。因此,我国亟待出台规制各级政府、各个部门和公民的健康义务与权利,和用于健康权司法救济的基本医疗卫生母法。
“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问题是国家基本医疗卫生保障法立法的最基础课题。迄今学界共识为“医患关系就是且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笔者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提出“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法定业务领域的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的观点。孙淑云在《中国基本医疗保险立法研究》专著,刘鑫、连宪杰在《论基本医疗卫生法的立法定位及其主要内容》一文里也都注意到这个问题,并有与笔者类似的表述。
笔者建议,《基本医疗卫生法》宜明确:“政府举办的以提供基本保障性医疗卫生服务为主要职能的各级各类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其法定业务领域形成的医患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而是行政法律关系,其侵权损害赔偿适用国家赔偿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