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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4 总第4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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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445期

发布时间:2016-03-24

医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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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投诉 处理不适用“消法”

发布时间:2016-03-24来源:《医师报》作者:胡晓翔  阅读: 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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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就“医疗纠纷投诉”是否应纳入“3·15”活动、医患纠纷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一事讼争迭起,引起媒体广泛关注。

作为具体承担、实施“向全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这种政府行为的职能部门,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不缴税,其与患者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具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的特征,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医患关系根本就不是普通民事合同契约关系,实质上是行政合同关系。

因此,中国消费者协会新闻发言人武高汉先生才能认为:“中国政府及其他各国政府都采取强制措施来保证就医看病这种‘必需的消费’,即患者有钱没钱都必须得到服务”。这个“消费者”享受的“服务”显然不是具有“平等、自愿、等价有偿”三大特征的民事性服务,不存在“自由合意”问题,而是“单向性”的公益性、行政性“服务”(管理型服务)。

至此,我们可以顺理成章地说:国家主体医疗卫生事业中的“患者”——“消费者”,是“隶属法律关系型消费者”,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那个“平权法律关系型消费者”;这个“医患关系”不属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针对国家主体医疗卫生单位的医疗纠纷投诉活动确实不应纳入“3·15”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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