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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4 总第44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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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445期

发布时间:201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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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贩卖疫苗等于在“杀人”

发布时间:2016-03-24来源:《医师报》作者:裘佳  阅读: 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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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裘佳)3月18日,济南警方破获一起重大非法经营人用疫苗案,掀起了轩然大波。据济南警方初步统计,5年多时间里,嫌疑人庞某母女从多名医药公司业务员或疫苗贩子手中低价购入流感、乙脑、狂犬病等25种人用二类疫苗或生物制品(部分临期疫苗),加价售往湖北、安徽、广东、河南、四川、北京等24个省、市、自治区。(CFDA官网)

疫苗接种是将疫苗制剂接种到人或动物体内的技术,使接受方获得抵抗某一特定或与疫苗相似病原的免疫力。而在这起非法经营人用疫苗案中,本应交由正规企业全程冷链运输、储存的疫苗,被无任何药品经营许可的犯罪嫌疑人庞某置于普通仓库的常温环境,冰柜冻制的冰块是唯一制冷措施。

专家表示,这样贩卖疫苗等于是在“杀人”。接种未经2℃~8℃存储、冷链运输的疫苗或过期疫苗,首要风险是无效免疫,如狂犬病这类致命性传染病,本可通过接种疫苗免疫避免死亡,但接种问题疫苗导致免疫无效,接种者可能会感染发病死亡。更深远看,“问题疫苗”不仅无法确保预防效果,甚至可能产生不良反应,并影响社会公众对免疫体系的信心。

据悉,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3月19日晚即公布了非法经营疫苗案涉案嫌疑人员名单300余人。CFDA也紧急发布公告,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彻底查清涉案疫苗来源、流向,严惩违法犯罪行为。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涉案嫌疑人员,应在2016年3月23日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主动报告违法经营疫苗情况,包括疫苗的品种、来源、去向等。逾期不报告者,依法从严惩处。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立即开展自查,凡与涉案嫌疑人员有过疫苗交易或存在从非法渠道购入疫苗、向个人销售疫苗情形者,应在2016年3月25日前主动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

CFDA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备疫苗经营资质而经营疫苗,是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最高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明知他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仍提供疫苗者,依法可作为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据CFDA 21日公告显示,目前CFDA对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案查扣药品数据分析发现,9家药品批发企业涉嫌虚构疫苗销售渠道,可能是造成涉案疫苗流入非法渠道的主要责任者,要求有关食品药品监管局立即开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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