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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9 总第4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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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第412期

发布时间:20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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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证据=手持利剑

发布时间:2015-07-09来源:《医师报》作者: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 冯立华   阅读: 1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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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诉讼而言,证据非常重要,甚至直接关系到官司的成败。在医疗诉讼中,常用的证据有:书证、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其中,书证主要是病历;视听资料主要是录音录像;证人证言,主要是病友的证言;鉴定意见,主要是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过错存在与否及因果关系、参与度、伤残程度等方面的专业意见。


封存病历  对医患皆有利

封存病历作为证据保全的一种重要方式。在证据意识越来越强的今天,医患双方都应该重视该种方式的利用。在实践中,患者基于怕医院私自改变病历内容,而提出封存病历。事实上,有时候也证明患者的担心不无道理。

比如,某患者因眼科疾病在某医院治疗,后认为治疗不当出院前封存了病历,不久诉至法院。在交换证据时,医院提交了全套病历,含对患者的知情告知书。而患者认为,医院提供病历虚假,治疗时并未真正告知,于是要求医院提供封存病历。封存病历拆封后,法官发现知情告知书上只有患者签字,无手术方案、术者、时间等要件,遂认定医院未尽充分告知义务,需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封存病历是不是只对患者有好处呢?实践中,医院也经常地以未出院、未整理完、患者无权要求等理由拒绝患者的封存及复印,院方这种行为的背后就是认为,封存病历对自己没有好处。

但笔者认为,封存病历作为保全证据的一种形式,在某些情况下,对医院也是有利的。

一患者因支气管哮喘在某医院治疗,因认为医院不认真输药,多次与医生及护士争吵,并在出院前封存了病历。诉至法院后,患者向法官提出,护士不及时换药。交换证据时,医院提交原始病历,含护理记录。而患者认为,医院提供的病历是出院后添加的。法官让他确认封存袋无拆封痕迹后打开封存袋,取出里面的护理记录。护理记录非常详细地记录了给患者换药的情况,对比医院原始病历,无误。患者哑口无言。


巧用视听资料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的诚信程度不同,经常出现事实与现有证据不符的情况,在自己没有书面证据能推翻对方证据的情况下,视听资料就派上了用场。

一患者在某三甲医院治疗,由某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学生做了小手术,并出现了不良后果。在患者复印的病历中,该手术记录却是另一位有资格的医师写的。于是,该患者在诉讼前找到署名的医师,在探讨病情中获取了该医师否认参与手术的录音。当然,在随后的诉讼中,患者凭借录音证据轻松否定了医院的手术记录。

有时候,视听资料也能成为医生手中的利剑。

医院在为患者做某项特殊治疗时,需要患者签字。患者以手指酸痛为由没签,并许诺一定补签。当时,医生有所怀疑,于是重复了一遍要求并悄悄做了录音。当然,患者最终也没有签字。后来,患者诉至法院,其中一个重要理由就是认为医院未尽告知义务。于是,早有准备的医生提供了当时的录音材料。最终,虽没有患者的书面签字,但并没有妨碍法官认定告知义务已经履行。


证人证言难成主要证据

证人证言也是医患纠纷中可以利用的证据。当然,最好是同病房的患者。因为,患者家属、亲戚朋友等与患者存在利害关系,证言很难被法院认定。而对方医院工作人员作证的几率更小。反之,医院如果出具证人证言也面临同样问题。所以,该种证据常因情面、利害关系等运用较少,且效力较低,在医患纠纷中一般不作为主要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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