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2021 年8 月24 日,55 岁的李某某因骑电动车摔伤入住某医院治疗,诊断为右髌骨骨折及右膝关节多处韧带损伤。医院为其行右髌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切口感染,于同年9 月多次手术清创。至2022 年9 月~10 月住院行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手术,李某某先后住院共计186 天,个人负担医疗费28687.53 元。
法院审理
“仅仅是普通的小手术,却因感染导致我多次遭受手术痛苦与经济负担。”因怀疑医院存在过错,李某某遂将某医院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鉴定意见,认定被告按照40% 比例赔偿原告的损失。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07569.41 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患者李某某因单方交通事故致右髌骨骨折及右膝关节多处韧带损伤,属于骨科极其普通的骨折及软组织损伤,由于医院在为其行复位内固定术时未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导致患者术后切口感染,不得不两次手术予以弥补修复,给患者造成不应有的痛苦与经济
损失,医院也付出10 万余元的赔偿代价。教训深刻,值得吸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