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23 年 12 月 3 日上午 9时,齐某(14 周岁)因身体不适,由学校老师带至某县中医医院就诊,医院为其行腹部、双肾、输尿管B超及腹部X线片检查未见明显异常。当晚,齐某腹部及会阴部疼痛,再次到该院就诊,行B超检查提示为左侧附睾炎,睾丸鞘膜积液。 12 月 4 日,齐某在该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附睾 -睾丸炎,并予以抗感染、消肿,抬高左侧阴囊及左侧精索封闭治疗,经治疗齐某睾丸肿胀、炎症指标下降,但疼痛未见明显缓解,于 12 月 9 日出院。
12 月 11 日, 齐 某 到 某市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睾丸扭转,经住院手术治疗,术中诊断为左侧睾丸扭转、左睾丸附睾坏死。医院当日为齐某施行左睾丸附睾切除术+右睾丸固定术。齐某于 13 日出院。
齐某认为某县中医院对其疾病判断失误,导致其丧失最佳治疗时机,造成器官切除,要求医院赔偿其损失未果后,遂将某县中医院诉至法院,并申请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进行司法鉴定。
法院审理
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睾丸扭转多发生在青少年,医方应警惕是否有睾丸扭转发生。某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医方未对其阴囊外生殖器部位行超声复查,诊疗行为存在欠妥;某县中医医院诊断齐某为左侧附睾、睾丸炎,住院治疗期间,家属要求出院。其回居住地路途中,直立行走时由于睾丸下坠活动度增大,也易诱发睾丸扭转。
综上,某县中医医院对齐某的诊疗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与左侧睾丸切除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考虑到临床上睾丸扭转常难以与其他阴囊急症相鉴别及睾丸扭转疾病的特殊性,医方过错为次要原因,参与度为15%~45%。
后齐某申请伤残等级鉴定,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为:齐某左侧睾丸扭转伴左睾丸附睾坏死(左睾丸切除术后)的致残程度评定为七级。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并结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某县中医医院对齐某的损害承担 40% 的过错责任。法院经审理确认齐某的各项实际损失数额后,遂判决某县中医医院赔偿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5126.29 元(362815.73 元×40%)。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某县中医院的过错是显而易见的:齐某连续三次到该院检查治疗,因医院未对其阴囊外生殖器部位行超声复查,未能及时查出睾丸扭转,导致病情被延误 7 天,直到齐某到某市医院就诊才被查出并接受手术治疗。当然,也应看到,某中医院在为齐某的治疗过程中,是家属要求出院的,其在回居住地的路途中,由于行走时睾丸下坠活动度增大,也易诱发睾丸扭转之情况。考虑齐某的损害是多因一果这一实际情况,法院判决某县中医院承担40% 责任,体现了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