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年 9 月 14 日,萧县卫生健康 执法人员对该县某中医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 发现有 9 名患者正在进行输液。该中医诊所持《中医诊所备 案证》从事西医诊疗,现场发现处方 47 张。执法人员当场调 查询问了该中医诊所从业人员,程某某(化名)供述:自己是 全科医学专业执业助理医师,现场输液的9名患者是其开具处方, 并由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妻子张某(化名)给患者输液。 由于该中医诊所超出核准登记的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非 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萧县卫生健康委给予该中医诊所警告、没 收违法所得 1860 元、罚款 3 万元的行政 处罚,并责令程某某、张某立 即停止违法诊疗 活动。
并非所有医院均可输液
在普通人看来,输 液是最为常见的治疗方 式,在所有医院或诊所 均可进行。但事实却并非 如此。
常见的中医诊所可分为中 医(综合)诊所和备案制中医诊 所。前者是指以提供中医药门诊 诊断和治疗为主的诊所,中医药 治疗率不低于 85%;而后者是指 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 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 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 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 事服务的诊所,中医药治 疗率 100%。两者在备案依 据、备案标准、法律责任等 方面均存在差异。
因此,本案中中医诊所的违 法原因为“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 疗活动”。
有法可依 增进信赖
法律法规中对于中医诊所开展输液诊疗活动的规定众多, 但在 2022 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修订前,因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不清、规定重合、变动频繁等问题导致对该类案件的处理 复杂且混乱,这也是导致该类事件频发、监管难度大的原因。
目前,该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已经明确可依据《医疗机 构管理条例(2022 年修订)》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进行相应处罚。
“中医在民间”,对中医诊所设立采取备案制有利于 中医发展,更利于民众。在当今民众普遍信任西医的背景 下,发展专门中医医疗机构对于恢复民众对中医的信心, 培养更加专业的中医从业人员具有重大意义。而在中医诊 所中禁止进行西医西药诊疗活动则是在该背景下的必要举 措,不仅利于增进公众对于中医药的信赖,且是限制输液、 遏制微生物耐药、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权益的有力举措。
避免违法违规 牢记三点建议
为减少中医诊所违法违规 行为的发生,笔者提出以下三 点建议:
开展普法宣传 首先,在 备案环节,对中医诊所在备案 中和备案后可能存在的违法风 险,中医药主管部门应提前介 入,提供法律法规普及介绍的 服务内容。避免出现申请者盲 目申请、仓促申请问题。其次, 根据法律变动情况,由县级中医 药管理局组织对中医诊所从业者 的培训,讲解法律变动内容、法 律法规禁止行为、相关专业术语 等内容。最后,在执法中,执法 人员也应做到执法与普法相结合。
建设高质量执法队伍 首先, 培养具备中医药理论、中医药 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在执法 人员的招录中适当增加中医类 别专业人员的录用比例。其次, 建立完备的、长期的中医执法 人员培养机制,为执法队伍建 设提供充足的后备力量。最后, 内部组织对执法人员相关知识 技能的培训,增加执法人员对 相关法规的理解度,可以定期 邀请中医与法律领域专家学者 进行知识讲座。
建立稳定的针对中医诊所的 监督体系 体系要求各级卫生行政 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综合监 督执法机构要将中医药监督管理 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规划并督促 实施。各主体一方面按照各自的 职责分工进行管理,另一方面应 加强协调沟通,弥补分工监管的 漏洞。同时,应有效借助社会力 量加强对中医诊所的建设。